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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的含义 主题,是指作者通过全部文章内容所表达的中心意思。主题有多种 称谓,如中心思想、中心意思、主题思想、主旨,如果是议论性的文章,还可以叫做中心论点和基本论点。 主题要求: 正确是对主题的起码要求。所谓正确,就是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情况,符合科学规律,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具体说,要能够肯定先进,否定错误,把握现实,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深刻是对主题的高标准要求。主题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的判断上,而应该揭不事物的某种本质,反映事物的内部规律。应该站得高、看得远,见凡人之所未见,发凡人之所未发,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二、主题提炼--主题的作用 主题是公文的灵魂和统帅 没有灵魂的人是行尸走肉,没有统帅的军队是乌合之众。在公文的五个要素中,主题就相当于人的灵魂,相当于军队的统帅 第一,主题决定着材料的取舍。与一个事件、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事实材料和观念材料都是十分丰富,甚至是不可穷尽的。这些材料,有的深刻,有的肤浅;有的完整,有的散乱;有的清晰,有的模糊;有的典型,有的一般。那么,哪些材料应该选用,哪些应该舍弃?哪些材料详用,哪些材料略用?这一切,都要根据主题的需要来作决定。 第二,主题支配文章的谋篇布局。一篇文章总要有脉络、框架,要有层次、段落,要有开头、结尾,要有过渡、照应。这一切究竟如何安排,取决于主题的支配作用。表面看起来,主题是内容,结构是形式,但是二者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和内在统一性。主题作为一个思想认识,它如果呈现纵向深人的形态,文章必然要安排成递进式结构,否则无法完成对它的表现;它如果呈现横向拓展的形态,文章必然要安排成横式结构,否则也不可能有效传达出主题来。 第三,主题制约着表达方式。公务员写作的表达,或者是摆事实,或者是讲道理,或者是作解说。摆事实用叙述,讲道理用议论,作解说用说明。这些表达方式,实质上都是表现主题的手段。摆事实是用实践证明主题;讲道理是用判断、推理的方式来揭不规律;作解说是用科学知识来证明主题的正确性。一个特定的主题,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表达方式来表现。因此,主题制约着表达方式的选择 第四,主题影响着文章的遣同造句。古人有“言授于意”的说法,意思是语言的运用要由思想内容来决定。一方面,思想要以语言的方式存在,没有同汇,就没有概念;没有语句,就没有判断和推理。另一方面,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是思想的物质外壳,有什么样的思想,也就必须用与之相应的语言来传达。 三、主题提炼要求 第一,主题的获得需要一个反复提炼的过程 毛泽东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说过:“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完成”我们的古人虽然没有这样深刻的哲理性认识,但他们对文章主题需要反复提炼,也有自己的认识。元代人就曾说过:“凡作文发意,第一番来者,陈言也,扫去不用;第二番来者,正语也,停止不可用;第三番来者,精意也,方可用之”当然,古人所说的三番过程,只是一个大致规律,不可理解得过于拘泥。对于有些作者或题材而言,也许“第一番来者”就是精意,因为作者对这一题材早已有反复的深刻思考,不必在作文时再从头开始。对于一些阅世不深、经验欠缺的作者来说,“第三番来者”有可能依然是陈言,还需要继续提炼下去。总之,提炼主题一般需要一个多次反复的过程,不能指望一蹦而就 第二,主题的提炼基于深入的实践和丰富的材料 社会实践这一概念,主要靠材料来体现。首先,材料来源于社会实践,人在实践中获得的种种事实、数据和局部认识,对于写作来说,就是材料。其次,不管是记忆中的材料还是文字化的材料,都不过是实践的观念化形态或物化形态。因此,我们既可以说主题来源于实践,也可以说主题来源于材料,它是在深人的社会实践或者说是在丰富的材料的基础上,经分过析、综合、比较、归纳之后形成的 第三,材料和主题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辩证关系。在主题尚未产生、确定之前,材料是第一位的,它代表着存在和现实,而主题是意识,是第二位的。主题一旦确定,也就是说,一旦完成了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主题就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材料,能有效表现和支持主题的材料就使用,相反则不用。这时,主题又取得了支配材料的统帅地位 第四,提炼主题要深入挖掘事物本质 人对事物的认识,总是要有一个从表层到深层,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提炼主题,也就是这样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人的感官所反映的,永远只能是事物的外部形态。提炼主题,要摒弃表面现象,努力挖掘事物内在的本质,这就需要经过大脑的分析、综合、归纳、比较,将丰富的感性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完成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飞跃 第五,提炼主题要有时代的眼光和新颖的角度 只有站在时代的前沿,才会有最新鲜最深刻的发现,因此必须把反映对象置于广阔的时代背景之中去考察、去思索、去表现。譬如,日前我们国家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社会建设政策背景下进行现代化建设,全民正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这样的时代精神,在申论写作中都应该有直接或间接的反映。缺少了这一时代精神,就会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动力。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 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第二、商业贿赂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行为者主观上以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及违法利益为目的; 第三、商业贿赂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化,手段繁多,有较大的隐蔽性;第四、侵犯客体复杂,社会危害面广。 三、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业贿赂最直白的说法,支付回扣的名目繁多,往往借以各种“劳务费”、“酬劳费”、“介绍费”、“好处费”的名义支付给个人,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其他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提供装修等。 危害的方式是以朋友名义为受贿者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好处。官员朋友多,包括许多商人朋友,其中不乏是在商业贿赂基础上形成的朋友关系。比如,有一名官员的亲属开花店,行贿者就去买标价昂贵的花,然后再送给这个官员,这是典型的商业贿赂。再比如,官员和商人玩牌,官员肯定是常赢的那个人,这也是商业贿赂。 四、商业贿赂危害 商业贿赂发展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到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廉政制度、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商业贿赂的十大害处: (一)、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发展。 (二)、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它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造成物价虚高,加大群众负担。当前,我国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普遍虚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来支付给予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 (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就是一个典型范例,案件中共有600多个涉案人员被审查,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五(、造成税收流失。出于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六)、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其中通过权力接受了贿赂的人员尝到甜头,有可能依仗已有的雄厚财力,为保官,或为谋取更大权力得到更大更多的商业贿赂,开始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感情投资,从而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七)、严重削弱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特别是那些依靠商业贿赂中标的大型公路和市政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豆腐渣”工程,使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大打折扣。增加了建设的成本,因为我们现在无论是一些大的工程还是现在一些经济领域,有一些大的项目中间可能会有一些商业贿赂,毕竟是要计入成本的,会使成本加大。在商业贿赂中,供应商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政府采购的风险性。政府采购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危害很大。 (八)、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也使一些外国人产生中国人不守规矩的错误印象。特别是当外资企业或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外国被查处而在我国得不到法律制裁时,这种正反效应将严重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九)、降低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商业贿赂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危害极大。”,“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长此以往,会对公平价值观念形成倾覆,对公正社会心态造成损害。” (十)、会给安全质量带来很大的风险。不通过正常的招标,有一些企业的技术标准达不到,会使一些产品和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因为我们平常有一些河堤决口、倒塌等等;医药产品回扣会使假冒医药产品盛行,给医药产品的使用带来很大的风险;安全设施、产品采购的商业贿赂,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五、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第一,关键是没有举报人保护制度。商业贿赂秘密进行,虽然知情人少,但是肯定有知情人,比如单位的会计。我们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因为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另外,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就受不到保护。 第二是制度不完备,处罚力度小。首先是范围界定小,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要小得多。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便可逍遥法外。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对于经营而言,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比如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对于受贿者,法律规定就更不清楚了。 因此,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 第四、多头监管导致管辖权脱节,放纵犯罪 (二)、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制止不力。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以至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三)、独立经济主体利益驱动。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由于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 (四)、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五)、商业贿赂成本意识。“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 六、 我国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我国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 七、措施 第一,“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司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违法必纠;对行贿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商业贿赂的动机是谋取利益,但是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击力度上,应当把行贿和受贿同等对待;要提高执法队伍水平,做到查处案件时又狠又准。另外,要抓住重点对象,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业贿赂的受贿对象,往往是掌握着相关项目的审批权、许可权和物资采购权的政府部门的官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二、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为了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改完善。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缺陷,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条款,同时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以整合、统领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在该法中,应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为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基础;明确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具体规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并分别规定具体的计算、确定方法;按照主管统一、职权明确、措施有效、程序正当的原则,设计规定反商业贿赂行政监察程序规则,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查处机关,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建立有利于促进商业活动主体自我约束的制度;规定有关反海外贿赂的规则 第三、对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的机构要加强制约。法律的监督成本相当高,有时候甚至高到难以执行的程度。例如让法律来监督每一个医生是否收受了回扣,实际上是不太可行的。而让各大医院来监督医生则容易得多。如果医院对于接受贿赂的医生严厉制裁,对于行贿厂家的药品拒之门外,那么医生和经销商自然不敢造次。可是医院监督医生的积极性不可能来自于内部,而只能通过医疗体制改革,让医院的成本受到外部严格的审查和制约才能实现。 第四、必须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主要是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不足,对于成本的变化不敏感。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对于采购方来说,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就会千方百计防范自身的采购漏洞,将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受贿的可能性降低了,行贿的自然减少了。 第五,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要重点在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一是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二是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 评析: 论证的方法就是论述和证明论点的方法。要想写出一篇好的议论文,必须懂得一定的论证方法。许多考生,写议论文论证不充分,开始提出论点,接着摆出一两个事例,然后小结,这样的文章即使观点明确、事例恰当、结构完整,人们读后往往还是觉得道理讲得不透,内容贫乏单薄,文章苍白无力。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运用多种论证方法。 常见论证方法有五种: 一、事实论证。这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是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二、理论论证 理论论证的目的是要证明论点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由于论点一般是从具体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其实质是归纳法,而归纳法在很多条件下是很难完全的,因此,有理论加以衡量,就能够保证其可靠性。 理论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演绎推理,就是将归纳所得的论点,用人类已知的科学原理去衡量。除了引用普遍性原理和原则外,各门学科的理论也可以作为论据。如物理学理论、文学理论等。理论论证的论据还可以是某些经过时间检验的、广为流传的谚语、格言和成语等。 三、比较论证 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两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 1、类比论证。类比论证是根据两个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推论两者在其他属性上也有相同或相似,其逻辑形式为:A具有a、b、c、d的属性,B具有a、b、c的属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属性,属于形式逻辑中的归纳推理。类比论证属于或然性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方式,其结论不一定为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性。在某些情况下,有时无法获得更确切的论据。运用类比论证,有时是有效的。 类比法富于启发性,它深入浅出,使读者易于领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简练生动。使用这一方法要注意,类比对象应有共同的或相似的属性,要防止出现机械类比的毛病。由于用来类比的前提是特殊的事物,所以类比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论述复杂问题时只用类比说理就会显得不够充实。 类比论证有一定的哲学依据,因为世界是多样的,又是统一的。从思维方式来看,类比论证不拘于事物表面上的差异,把不同的事物联系起来考查,试图在异中求同,是包含了辩证法的因素的,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有其意义,许多类比的结论虽然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是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假说。但是,作为一种论证方式,由于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结论不是完全可靠,所以在表述上多用“可能”;另外,即使一个基本正确的类比结论中,也包含着某些谬误。一般来说,类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共有属性和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如果共有属性和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密切,结论的可靠程度就越大;如果联系程度低,结论的可靠程度就低;如果是无关的,就不能进行类比。 运用类比论证需注意以下几点:(1)要使用同类对象进行类比。世界上具有某些相同属性或相似属性的事物是无穷多的,有的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对它们进行类比,就缺乏说服力。(2)避免单独运用类比论证一种论证方式。是与其他的论证方式结合使用,使之起一种补充和丰富的作用。(3)要注意结论的可靠程度。除非个别很有把握的情况,否则结论一般只是一种可能性。在表述上要把握住分寸,不可绝对化。 2.对比论证。对比论证则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它侧重于从事物的相反或相异的属性的比较中来揭示需要论证的论点的本质。 对比论证方式的运用范围很广,因为可以进行比较的事物很多,中与外、古与今、大与小、强与弱等,都适合于进行比较,在比较中分析和阐明了两者的差异可对立之后,是非昭然,自然就能够确立论点了。对比可以是两个对象之间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对象自身前后不同阶段之间的比较,前者称为横向比较,后者称为纵向比较。运用纵向对比的论证方式,不能停留在形式逻辑的静态判断的层面上,否则,有时会显得说服力不够。 运用对比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比较的双方要具备可比性。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参照系。要进行比较,就必须具有合理的共同参照系,没有共同的参照系,两者就无法进行比较。所谓参照系指的是用来衡量和确定双方优劣长短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否则比较的结论不一定可靠。 四、比喻论证 比喻论证是用比喻作论证,拿比喻者之理去论证被比喻者(论题)之理。在比喻论证中,比喻者是一组形象事例,其中包含着一定的关系和道理,被比喻者则是一种抽象的道理。比喻者和被比喻者虽然是两类不同的事物,但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一般性原理,因此它们之间具有推理关系。比喻论证是以比喻者作论据去论证被比喻者(论题)的论证方式。 运用比喻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用来作为喻体的事物,应当是为大家所熟悉的、具体的、浅显的,这样,才能既通俗又生动地说明另一个事物。二是比喻应当贴切、自然,要能恰到好处地说明被论证事物的特点。可以把老师比喻成蜡烛、春蚕,说明他们无私地献出自己的一切,却不能将他们比喻成能使别人干净起来,可它们自己却像越来越脏的抹布、扫帚,这样运用比喻法,叫“引喻失义”。三是因为比喻的双方缺乏本质上的内在联系,所以任何比喻都是有缺陷的。要完整、深刻地论述一个问题,不能仅靠几个比喻,应把它和例证法、分析法等结合起来使用。 有的议论文以寓言或者神话作比喻进行论证。因为寓言和神话虽然都属虚构,但它们实质上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概括,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生活的真理的。引用这些比喻能增强论证的效果。例如可引愚公移山比喻依靠群众、坚持不懈定能取得成功。 五、因果论证 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各种现象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果联系是现象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联系,没有一个现象不是由一定的原因引发的;而当原因和一切必要条件都存在时,结果就必然产生。所谓原因,指的是产生某一现象并先于某一现象的现象;所谓结果,指的是原因发生作用的后果。原因与结果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具有时间先后关系的现象并非都是因果关系;除了时间的先后关系之外,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结果是由于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在议论文体中,根据客观事物之间都具有这种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规律性,通过提示原因来论证结果,就是因果论证。 运用因果论证,不能停在一因一果的层次上,而要善于多角度地分析原因和结果,比如要分析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还要分析同因异果、异因同果以及互为因果。一般来说,在因果论证中要重视以下的因果分析: 1.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时某种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这时就必须分析和抓住其中的主要原因,提示引起结果的最本质的最核心的因素来论证论点。 主要原因,有时指的是与论点关系最密切的原因,它可能会因不同的议论目的而发生转变。应当根据各种原因与论点之间的关系,着重分析主要原因来论证结果,对其他次要原因,应根据它们所起的作用以及与论点的关系,有所区别地对待,比较重要的次要原因作简要分析,不重要的原因,提示一下即可。这样,论证过程就能有主有次,有面有点,有详有略,既准确又精炼。 2.分析产生的原因。原因有时是多层的,有些现象看起来似乎是发生作用的原因,但在它们的背后,却还有产生它们的原因。对于多重原因的事物,如果只停留在其中的某个层面上,把它当成最终因素,论点就可能不深刻,也难以把问题说透,这样的因果论证,其说服力是有限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一层一层地追究下去,不可轻易罢休,要一直到提示出最终极的原因为止。一般来说,越是表层的原因,越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论证力也就越有限;越深层的原因,就越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就越有说服力。 3.分析异因同果、同因异果和互为因果。这类分析也就是力图异中求同或同中求异,是辩证逻辑的要求。关键是考查和分析不同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什么联系。异因同果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原因,但如果用联系的眼光看问题,深入分析下去,却可以发现在它们的背后存在着某种共同之处,这时就排除了表面现象的迷惑,更加接近了本质。 同因异果也是事物之间的常见的相互联系。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也是很常见的,同样一项改革措施,对不同条件和状况的人们所造成的结果就大不一样。在运用因果论证时,有时就必须分析同因异果的关系,才能使论点深化和得以确立。 互为因果更具有辩证逻辑的特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在生态平衡的领域里,就广泛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分析互为因果的关系,不仅要提示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而且必须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因果才会发生互相转化。 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它内在的因果关系。提示出这种因果的必然关系也就阐述了道理,明辨了是与非。 作者:李祖华金路专家李祖华评最新申论热点:商业贿赂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金路专家李祖华评最新申论热点:商业贿赂、金路专家李祖华评最新申论热点:商业贿赂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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